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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导读:南华期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的考核与薪酬管理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履职考核、薪酬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就本办法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考核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公司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披露考核详情。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个人考核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支付。

第九条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

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十条非专职任职于公司的外部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向其按月分批发放,公司股东对其提名并当选的非专职任职于公司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职任职于公司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领取报酬。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获的薪酬计算至离任当月(含)为止。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递延支付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进行追溯重述、重新考核,并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不予发放或部分发放薪酬:

(一)被交易所等机构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二)因其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违反义务、廉洁从业对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相关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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