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恒宇信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俊清等9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神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导科技”)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有关规定,经审慎研判,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神导科技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神导科技100%股权。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 易对方付博、邱宝良对标的公司出资尚有56.25 万元认缴出资未实缴到位。付博、 邱宝良已出具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履行对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义 务,至迟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之交易草案前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更 早时间前,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到位,保证本人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过户不存在 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 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也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 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有关规定。
特此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