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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导读:恒宇信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俊清等9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神导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导科技”)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 名符合 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将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 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重组后主要资 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

规定

1、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 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 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特此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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