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电辽能: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26年3月)
华电辽宁能源股份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26 年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内容和程序,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和运 转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华电辽宁能 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电辽宁能 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规定》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董事会议事规则)《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 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职权范围内研究决策有关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
(一)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有关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议事决策权责清单》具体规定,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研究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一般性事项;
(三)研究总经理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事项,不得超越总经理职权范 围和董事会授权范围。
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 须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参加。党委专职副书记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纪委书记可以列席会议。
如有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师、副总师、安全总监、办公 室(党委办公室)及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 席人员由总经理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在决定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应列 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决定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应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如短期空缺(出差、开会、
培训等),可由总经理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给一名副总经理负责 召开;如长期空缺,由董事会授权给一名副总经理行使董事会授 权给总经理的相关职权,在总经理空缺期间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经理层成员到会方 可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总经理请假。
第四章 会议准备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 次,遇有重要情 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有关 部门提出,总经理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准备。各有关部门应当 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议题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定,决策前应当听取党 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会议议题材料审批流程原则上于会前4 日在OA 系统“议事 决策”模块内履行完毕,于会前3 日呈送参会公司领导人员阅知。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事先通过合法 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组织 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议案由有关业务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明确发表意见, 总经理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决策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 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总法律顾问或 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必须以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以《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的形式发布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 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关联关系的 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文件
第十六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 起草会议纪要。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如总经理长期空缺,纪要由 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七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会议相关文件, 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移交归档。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是公司商业秘密,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办 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八条 在对外正式披露会议有关内容前,与会人员对会 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特殊情况下,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收回会议 资料。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经审定后及 时在公司系统内部通报。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报告、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条 总经理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通过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有关情况,同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归口管理总经理办公会 议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督办工作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相应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