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沙河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6 版)
1. 目的
为有效推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市属国 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 称“所属企业”)。
3. 术语与定义
3.1.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本部及所属企业战略执行、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 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行为。除非另有说明,本办法所称“审计”均指“内部审计”或 “内审”。
3.2. 公司本部/公司:是指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3. 所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
4. 职责
4.1. 公司董事会
4.1.1. 负责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规范;
4.1.2. 负责审议批准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工作报告;
4.1.3. 听取重要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等报告。
4.2. 公司党委会
4.2.1. 前置研究年度内审计划;
4.2.2. 听取年度内审工作报告、重要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等,必要时,对 相关工作报告作出决定。
4.3. 公司本部内审部门
4.3.1. 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
4.3.2. 负责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上级监督要求,编制公司年度内审计划;
4.3.3. 负责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内部控制以及各类专项审计等工作;
4.3.4. 负责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 好审计整改工作;
4.3.5. 负责督导所属企业开展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4.3.6. 负责完成上级监督部门和集团交办的其他内审和审计整改落实工作。
4.4. 公司本部其他职能部门
4.4.1. 配合内审工作,协助做好访谈、沟通、问题核实和意见反馈等工作;
4.4.2. 及时提供内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4.3. 协助公司本部组建专项审计团队,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专项审计工 作;
4.4.4. 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协助落实上级和本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4.5. 所属企业
4.5.1. 配合公司本部对审计资源的统筹管理,配合设立专项审计组,开展交叉 审计、业务板块集中审计等工作;
4.5.2. 对上级实施的内审工作,负责及时、真实、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 配合做好访谈沟通、问题核实和意见反馈等工作;
4.5.3. 负责根据上级单位要求,组织本企业各项自查自纠工作;
4.5.4. 负责落实上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4.5.5. 负责按照本办法,履行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等事项的报 告和备案职责。
5. 关键事项描述
5.1. 内部审计组织和管理
5.1.1. 公司本部实行内部审计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 作由公司董事长分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可以委托一名企业领导 协管内部审计工作。为确保审计独立性,协管内部审计的企业领导不得同 时分管被审计工作。
5.1.2. 公司风险管理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同时选优配齐内部审计人员,确保 审计人员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公司本部内审部门与所属企业履行内 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统称为“内部审计机构”。
5.1.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统筹安排审计或者检查任务,抽调公司本部及所 属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5.1.4.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 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公司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干涉。
5.1.5.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 工作,亦不得与以下不相容职责合署办公:
1)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2)资产、资源分配、处置和管理;
3)投资、基建管理;
4)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5)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5.1.6.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1.7.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2.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5.2.1. 内审工作职责
1)开展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 行情况审计;
2)开展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
3)开展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资源资产审计;
4)开展公司及所属企业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含境外投资)审计;
5)开展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6)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7)配合市国资委审计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审计人员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组;
8)配合国家各级审计机关以及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工作;
9)对所属企业自查自纠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0)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5.2.2. 内审工作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经营管理、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 档;
2)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或修改公司战略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4)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 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5)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6)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行为,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资料,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8)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10)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限。
5.3.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5.3.1.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监督评价3 年全覆盖”和上级监督部门、上级单 位年度监督稽查工作要点等规定,围绕公司年度重点工作,合理编制年度 内审计划,计划应包括内部审计项目安排、实施方式及分配资源等内 容。
5.3.2. 内部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大额资金运作、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源开发/盘 活、重大招标采购、境外子公司的审计监督,通过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内部 控制审计、投资项目后评价、投中评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确保对所 属企业每三年至少专项审计一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其中,公司本 部根据职责权限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 次。
5.3.3. 根据市国资委相关文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提拔到公司领导班子岗位的经 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或由市国资委委托公司本部组织实施。
5.3.4. 公司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内审计划(具体模板见附件2),经公司党组 织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5.4. 内部审计实施和程序
5.4.1. 内部审计项目方案
1)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年度内审计划确定的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以 及审计通知书,经内部审计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
2)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风险,以风险为基础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和组 织实施审计业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a)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b) 项目名称;
c) 审计目标和范围;
d) 审计内容和重点;
e) 审计程序和方法;
f) 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g) 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h) 审计工作要求。
3)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 知书。必要时,内部审计部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 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4)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除涉密事项外)。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 价。
5) 内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 人。
5.4.2.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
1)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 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1)通过检查、查询、监督 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 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 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4)记录审计实施过 程和查证结果。
3) 审计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 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准 确、完整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 审计组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a) 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 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b)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c) 审计建议。
5)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 人员的意见。原则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之日起10 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 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书面提出意见的,审计组应进行研究 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 提交内部审计部门。
5.4.3. 内部审计报告机制
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审理。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较大分 歧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提请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董事长(或主 要负责人)审定,其中重要审计报告需向党委会和董事会报告。
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 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本公司的年度内审工作报告(具体模板见附件 3),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5. 审计成果运用
5.5.1. 原则上,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报 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 (含整改佐证材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 改第一责任人。
5.5.2. 内部审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对审计查出问题整 改全过程、各环节实行清单式管理。对上级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整改情况 按照5.5.1 条规定报送整改报告;对本级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一事一 号的原则进行挂销号管理。
5.5.3.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将审计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和剖析成因,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动企业发展。
5.5.4.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 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5.5.5.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财务 总监、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 共用、重要事项联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
5.5.6.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 时移送公司纪委、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加强沟通协调。
5.6. 责任追究
5.6.1.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集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6.2. 内审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 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5.6.3.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市国资 委、上级单位或公司报告,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 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5.7. 附则
5.7.1. 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有特殊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执行其规 定。
5.7.2. 本办法由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5.7.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 度》(2021 年颁布)同时废止。
6. 支持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 号)
6.4. 《第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 年修订)》
6.5.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 号)
6.6.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深国资委[2019]108 号)
7. 相关记录文件
年度内审计划
年度内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