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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瑞医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导读:多瑞医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多瑞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二)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五)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 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董事薪酬方案在股东会通过后应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复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 况。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发生亏损时,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及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酬,不领取董事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 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支付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 制度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 予发放绩效奖金,若当年薪酬和奖金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

得的薪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 实施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 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 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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