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龙蟠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制定)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龙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与业绩水平相匹配,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职责任大小相符合;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奖惩、考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 源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充分披
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如公司发生亏损,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的各环节应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公司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 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 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公司不予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 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激励方案。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八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 酬按月发放,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年度绩效的考评结果按考核 周期发放,并按相关规定递延支付,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公司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 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三)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 影响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公司应当分析同行业公司薪酬情况,与自身经 营情况相结合,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即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其他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或应对特殊情形,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调整事项。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六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