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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导读:瑞丰新材: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6-2028 年)

为完善和健全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 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 经营发展战略、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 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 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 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其

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可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 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

(四)股票股利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在 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四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 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本规划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的任何条款,如与本规划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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