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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2025年年度报告

导读: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

2026年03月

2025年年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及除以下存在异议声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姓名职务内容和原因
袁宏明董事异议原因:《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提及:“陕汽集团在与湘火炬出资设立陕西重汽时,……,陕汽集团重型汽车整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资质应当由陕重汽继受,但由于‘德隆系’危机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尚未完成资质的变更手续。陕汽集团承诺配合上述资质依法变更事宜。下一步,陕汽集团将积极跟踪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的变化,一旦政策允许,陕汽集团承诺在半年内完成重型汽车整车生产销售资质的转移”,董事袁宏明先生对以上内容有异议。主要原因为:1.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陕汽集团”)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两次报送了相关说明,均未取得批示;2.生产资质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行为,除法定可转让的情形外均不可转让、出资,且生产资质不属于上述例外可转让的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承诺函自始无效。针对董事袁宏明先生的上述理由,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成员一致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有关陕汽集团重型汽车整车产品生产销售资质依法变更至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下称“陕重汽”)事宜的承诺披露内容准确无误。该等披露事项在公司2007年A股上市文件中及其后相关定期报告(除近期定期报告审议时董事袁宏明先生亦弃权外)及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至今(具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均经全体董事忠实勤勉尽责审核,并签署确认同意书面意见。根据2002年陕重汽注册成立时的合作背景及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湘火炬”,已由公司吸收合并承继权利)与陕汽集团签订的《合资协议》《合资合同》的约定,2007年公司首次发行A股上市暨吸收合并原湘火炬时陕汽集团作出的承诺,以及2014年陕汽集团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作出的书面回复,陕汽集团自始认为其名下重型汽车整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资质应当由陕重汽继受,且自始不可撤销地承诺依法在具备条件时将其名下重型汽车整车生产销售资质变更至陕重汽,该等事实一直存续且陕汽集团一直负有合同承诺法律义务,陕汽集团承诺自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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