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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导读: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广州酒家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晏日安先生、刘 火旺先生、刘晓军先生、樊霞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晏日安先生、刘火旺先生、刘晓军先生、樊霞女士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 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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