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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关于“清源转债”付息公告

导读:清源股份:关于“清源转债”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13694

债券简称:清源转债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清源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 年4 月7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6 年4 月8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6 年4 月8 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20 元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4 月8 日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清源转债”)将于2026 年4 月8 日开始支付自2025 年4 月8 日至2026 年4 月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3 号),公司于2025 年4 月8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 元,发 行总额5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93 号)同意,公司发行 的5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 年4 月25 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证券 简称“清源转债”,证券代码“113694”。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10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清源转债”自 2025 年10 月14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2.93 元/股。因公 司实施2024 年度权益分派,“清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2.93 元/股调整 为12.8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 年6 月27 日(除息日)生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6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的《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4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清源转债”转 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 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详情 如下:

(一)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付息为“清源转债”第一年付息,本计息年 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 元(含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 年4 月7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6 年4 月8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6 年4 月8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6 年4 月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清源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可转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 元 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 元人民币(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5 号)规定,自2026 年1 月1 日起至2027 年 12 月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001 号、1003 号、1005 号、1007 号、1009 号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3110089

传真号码:0592-578229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 栋401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传真号码:0755-8190202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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