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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特股份: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导读:开特股份: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特 股份”、“公司”)股东回报机制,提高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 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湖北开特汽车 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 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障。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 等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正常生 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 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未出现重大资金支出(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上述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或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五)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且同时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一年 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

(六)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充 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 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计委员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5、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 东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以及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 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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