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粤宏远A: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和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
(一)暂缓或者豁免申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拟披露信息时,若认为所报信息存在需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应当书面报送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信息知情人名单、涉及本制度第十条登记事项等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内部审核。公司收到申请后,由证券事务部对所报材料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合规性核对,并将核对情况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定。
如申请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如申请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具体登记工作,公司遵循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登记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内容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附件: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申请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
| 经办人 | |
| 申请时间 | |
| 申请登记事项类型 | ?暂缓?豁免 |
|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经进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 | ?是?否 |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意见 | |
| 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对意见 | |
| 公司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公司董事长意见 | |
| 备注说明(如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