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心脉医疗: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3 号)同意,上海微创心脉医疗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脉医疗”或“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不超过11,375,934 股。根据发行结果,公司实际向17 个特定对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 币1 元的A 股股票10,748,106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68.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1,809,228,682.98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27,828,555.28 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1,400,127.70 元,将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已由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或“保荐机构”)于2023 年12 月15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增的注册资 本及实收资本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 字第2300971 号验资报告。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负责心脉医疗的持续 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止,截至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伍韵、刘思嘉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anghai MicroPort Endovascular MedTech (Group)Co., Ltd.
注册资本 12,326.211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朱清
董事会秘书 严冬梅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 弄1 号
股票简称 心脉医疗
股票代码 688016
联系电话 021-38139300
传真号码 021-33750026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机械零件、零部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
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 保荐工作。
心脉医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公司董事、监事(监事会 取消前)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 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定期对 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 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 职调查工作,为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 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 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 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 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 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 公司作为心脉医疗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心脉医疗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实 际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保荐代表人:
信韵
伍韵
刘便击
刘思嘉
不生版令
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