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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导读:英思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思特”、“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对英思特在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号)核准,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98.297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2.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805.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747.6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58.25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1月28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1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1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25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经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前述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开发区支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24年12月13日和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或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同时经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状况良好。

截至2025年

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1540868402468,892.5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490100788015000025871,573.6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开发区支行15200014801300039122338.49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注861026101421004583-
合计――10,5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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