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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导读: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 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符合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6 年4 月 15 日,并同意以4.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 名激励对象授予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4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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