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景业智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管理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适应,体现公司的价值取向和企业文化,支 持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实现及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薪酬水平在参考同行业市场薪酬情况下,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 相匹配原则;
(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适应;
(四)绩效导向原则,将绩效表现和薪酬挂钩,实现责任风险与收益对等的有效 激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议事规则》。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 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外发放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 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相关董事不领取额外的董事津贴。
岗位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 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比例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计发原 则:以公司经营业绩为依据,根据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 励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方案,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 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合 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实际绩效表现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停 发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调整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 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 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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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