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海默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总 则
第1 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2 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 基础上,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 为。
第3 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4 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5 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6 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7 条
公司应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 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8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统筹 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承办部门。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向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 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调取资料、提出合规意见并督促整改;相关部 门、子公司及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拖延、隐瞒或者提供误导性资料。
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子 公司及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或者以其任职身份开展投资者接待、分 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沟通、现场调研、电话会议、网 络直播、互动平台回复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其他部门、子公司及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前述活动的,应当事 先将活动方案、参与人员、交流提纲、拟提供材料等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确认;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参与或者指定人员参加。 违反前述规定导致不当披露、选择性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引发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及其他损失的,公司应当依 照内部制度追究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责任 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9 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10 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需要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 指导。
第11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12 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 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日常咨询、联 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筹备投资者关系交流会议等。
第13 条
第14 条
第15 条
第16 条
第17 条
第18 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必要培训,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 及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办公室以外 的部门或者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待投资者、分析师、媒体或者其他市 场主体,且交流内容可能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业务进展、资本运 作、关联关系、重大合同、子公司设立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信息的,应当事先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有权根据合规需要要求调整交流安排、补充核查材料、统 一沟通口径或者中止相关活动。
自愿性信息披露
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又称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的信息。
在进行自愿性披露时,以公平为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以已披露信息为基础,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等法定披露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对同一事项作出实质性差异表 述。
公司不得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替代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 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进行持续 和完整披露,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按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各信息相关部门应提供拟自愿披露的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内 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董事会秘书应当统一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的信息口径。未经董事会秘书统一审核确认,任何部门、子公司 及个人不得擅自以新闻稿、采访纪要、宣传资料、路演材料、问答 回复、公众号文章、短视频、网站内容、互动平台回复等形式对外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确定的披露 口径和内部审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自 愿性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并配合做好投资者咨询答复、活动组织、 档案留存等工作;其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因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人员未及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失实失准、 拒不配合口径管理,导致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违规或者信息披露违 规的,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尊重股东 的质询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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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24 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其授权人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25 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26 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公司 网址或者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27 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沟通渠道畅通, 并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接收和反馈。
第28 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 新。
第29 条
公司官网、互动平台及其他投资者关系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当与公 司已披露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得替代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30 条
公司视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31 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或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32 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应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 出通知。
第33 条
第34 条
第35 条
第36 条
第37 条
第38 条
第39 条
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 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 络予以答复。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应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有关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应放置于公司 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有关分析 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业绩说明会、网络互动、股东会安排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便利中小 股东参与。
第四节 接受调研和特定对象沟通
公司在认为必要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以在合规前提下接受调 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或者与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媒体等 进行沟通交流。董事、经营管理层及其他人员接受采访、调研或者 其他沟通前,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相关沟通应当以公司已披露信息为基础,不得透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作出股价预测或者收益承诺。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接受采访、调研或者其他特 定对象沟通的人员应当就沟通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 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及时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五节 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 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40 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应使 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 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
第41 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42 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时间 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 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43 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44 条
公司应当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并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45 条
对于电话交流以及来访接待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守本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6 条
在解决或答复投资者的咨询问题时,如需要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和准 备材料的,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填写《投资者咨询问答信息交流登 记表》,做好信息交流登记,并方便信息相关部门安排工作。
第47 条
公司可以就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ESG)、科技创新等事项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上述沟通内容应当以公司已披露信息为基础,不得替代法定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包含未公开重大信息。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48 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
第49 条
第50 条
第51 条
第52 条
第53 条
第54 条
员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咨询、策划、培训、活动支持等 服务。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不得代替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顾问、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及其他 市场主体进行沟通交流时,应当以公司已依法披露的信息为基础, 遵循公平披露原则,不得提供依法应当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未来发 展、业绩预测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对外发言。公司 不得通过向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特定对象提 供信息便利、沟通倾斜或者其他不当安排,获取研究报告、媒体报 道、评级支持或者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新闻媒体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等开展的合法调研、 采访和沟通活动提供必要便利,但不得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提供财物资助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利益安排。
公司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宣传资料或者付费宣传内容,应当与媒 体独立、客观的报道明确区分;属于公司或者公司委托他人制作并 付费发布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标识。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媒体宣传、市场推广或者其他类似方式替代法定信息披露 义务。
附 则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