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锦富技术: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富技术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国泰海通证券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本报告是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的单位包括: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奥英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联星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东莞锦富迪奇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挚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惠州芯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明利嘉精密工业(广东)有限公司、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威海锦富信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泰兴挚富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嘉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美锦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富迈锐精机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3.26%,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6.17%。本次评价工作主要涉及下列主要业务及事项:
| 循环/模块 | 对应内控指引 | 循环/模块 | 对应内控指引 |
| 组织架构 | 第1号指引:组织架构 | 关联交易 | 第14号指引:财务报告 |
| 战略管理 | 第2号指引:发展战略 | 财务报告 | 第14号指引:财务报告 |
| 人力资源 | 第3号指引:人力资源 | 预算管理 | 第15号指引:全面预算 |
| 企业文化 | 第5号指引:企业文化 | 合同管理 | 第16号指引:合同管理 |
| 财务与资金 | 第6号指引:资金活动 | 生产管理 | 第4号指引:社会责任 |
| 投融资及担保 | 第6号指引:资金活动 | 质量管理 | 第4号指引:社会责任 |
| 采购与付款 | 第7号指引:采购业务 | 行政综合 | 第16号指引:合同管理 |
| 固定资产管理 | 第8号指引:资产管理 | 研究与开发 | 第10号指引:研究与开发 |
| 存货管理 | 第8号指引:资产管理 | 信息系统 | 第18号指引:信息系统 |
| 销售与收款 | 第9号指引:销售业务 | 内部审计与监督 | 评价指引、审计指引 |
| 工程项目 | 第11号指引:工程项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