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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导读:美丽生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6 年4 月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四章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 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办法;熟 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由下列机构或人员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等相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应聘文件报送公司;

3、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5、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6、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五)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 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 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七)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为一年,可以续聘。

(八)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九)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4、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二)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八条(一)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 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四)除第八条(一)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七)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 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 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 况等。

(八)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五章监督与惩处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