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富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 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非独立董 事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职务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设立单项奖励,作为 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 施安排。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 代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 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 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通 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薪酬调整建议,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
2026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