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联合光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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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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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鉴于上市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下降50%以上,信达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方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合规情况进行查验,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及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核查意见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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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信达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事项作出判断。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上市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核查意见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如无特别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释义及声明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出具的本核查意见仅供联合光电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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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公开披露的公告等文件、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上市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联合光电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针对本次交易作出的承诺)详见附件。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所查询深交所网站“监管措施”和“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板块、中国证监会网站及其“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查询日,附表所列的承诺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正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的承诺外,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应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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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联合光电及其重要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版公共信用报告、《诚信信息报告》,联合光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如下:
1.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4年
月
日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华睿视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睿”)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武东新税一简罚[2024]660号),武汉华睿领购的7份非定额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保管不善,已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非定额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下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该局认定武汉华睿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为一般,对武汉华睿该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认定武汉华睿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为一般,处罚金额为100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武汉华睿已经缴纳了罚款。故该等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2.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情况
2025年3月24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号)。深交所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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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公司管理部认为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信息披露不准确:上市公司披露大载重四足机器人计划于2024年量产的预测性信息缺乏合理、谨慎、客观的前提依据,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自愿披露大载重四足机器人计划在2024年量产后,未及时披露该项业务的重大进展情况。(
)在非法定渠道发布应披露事项:上市公司在尚未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已终止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业务的情况下,在互动易平台上回答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大载重四足机器人2024年量产情况时称,根据上市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经营战略,上市公司暂无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产品。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联合光电高度重视深交所在《监管函》中的问题和要求,并以此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现已严格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持续优化执行,上市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截至查询日,除上述情况外,联合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2.最近三年,联合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除本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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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所述的深交所监管函外,联合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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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李忠
| 李忠 | 曹平生 |
李运
李运廖敏
廖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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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龚俊强 | 股份限售承诺 | 1、本人同意自联合光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联合光电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人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本人就其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人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本人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人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人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21年12月30日 | 2024年12月29日 | 履行完毕 |
| 肖明志;邱盛平;龚俊强 | 股份限售承诺 | 1、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本人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本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 2017-08-11 | 2020-08-11 | 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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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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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光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成长创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1、本公司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发行人发展前景、发行人稳定股价和资本运作的需要以及本公司投资回收需求,审慎减持。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2017-08-11 | 2020-08-11 | 履行完毕 | |
| 俊佳科技有限公司;蔡宾;谢晋国 | 股份限售承诺 | 1、本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发行人发展前景、发行人稳定 | 2017-08-11 | 2018-08-11 | 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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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价和资本运作的需要等,审慎减持。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
| HINGWONG;LIP-BUTAN;MICHAELEMARKS;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取得的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15年11月1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2017-08-11 | 2018-11-13 | 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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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深圳市联合鸿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本企业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2017-08-11 | 2018-08-11 | 履行完毕 | |
| 正安县中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 2017-08-11 | 2020-08-11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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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
| 瞿宗金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自 | 2017-08-11 | 2020-08-11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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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
| 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 | 关于上市时信披瑕疵回购及损失赔偿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购回。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7年08月11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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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上市公司 | 其他承诺 |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为了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坚持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升级,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加大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光学镜头和光电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积累了丰富的产品设计、研发及生产经验。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升研发部门的设备配置,增强公司的综合研发实力;加大对镜头结构设计、玻璃非球面膜造技术、光学防抖技术、生产设备自动化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与开发;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科研机构、大学的产学研合作,通过外部引入或共同开发丰富公司的研发成果;以安防监控镜头为核心进行多品种的产品开发,同时加强对手机镜头、车载镜头及视频会议镜头等不同领域产品的开发力度。2、提升营销能力,进一步开拓市场目前公司业务处于快速发展状态,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快速增长。为了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专业化营销团队的培育力度,加强客户关系维护、提高市场反应速度及新应用领域开拓能力,从而提升公司营销能力,进一步开拓市场。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 | 2017-08-11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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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险,实施科学管理,控制成本、费用,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5、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6、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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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司的可持续发展。本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 ||||||
| 麟放;李文飚;江绍基;沙重九;王志伟;王晋疆;瞿宗金;肖明志;邱盛平;龚俊强 | 其他承诺 |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2017-08-11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肖明志;邱盛平;龚俊强 | 其他承诺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 2017-08-11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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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郑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或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消除;3.如本人因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后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公司 | 其他承诺 |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 2017年08月11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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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公司 | 其他承诺 |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2017年08月11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肖明志;邱盛平;龚俊强 | 其他承诺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2017年08月11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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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特此承诺。 | ||||||
| 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王志伟、沙重九、李文飚、刘麟放、江绍基、王晋疆、潘华、李建华、全丽伟 | 其他承诺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以上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期间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2017年08月11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君联和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发行人发展前景、发行人稳定股价和资本运作的需要以及本企业投资回收需求,审慎减持。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 | 2017-08-11 | 2020-08-11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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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时除外)。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
| 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可撤销的向公司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3)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4)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5)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6)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本 | 2017年08月11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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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尽快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公司可在接到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8)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10)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1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
| 公司 | 稳定股价承诺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公司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并通过了《关 | 2017-08-11 | 2020-08-11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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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份稳定措施。(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2.股份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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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三)实施股份稳定措施的程序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②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果在12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③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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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④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①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②控股股东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50%。③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停止实施该方案。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①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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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③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停止实施该方案。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
| 肖明志;邱盛平;龚俊强 | 稳定股价承诺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发行人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人现提出发行人挂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有关内容如下: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1)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发行 | 2017-08-11 | 2020-08-11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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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人股东大会批准,且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条件时,本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5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2、本人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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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李文飚;沙重九;王志伟;肖明志;邱盛平;龚俊强 | 稳定股价承诺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发行人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非独立董事),本人现提出发行人挂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有关内容如下: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本人增持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条件时,本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5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2、本人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 | 2017-08-11 | 2020-08-11 | 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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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施条件的,本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瞿宗金;肖明志;邱盛平;龚俊强 | 稳定股价承诺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发行人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现提出发行人挂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有关内容如下: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本人增持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 | 2017-08-11 | 2020-08-11 | 已履行完毕 |
6-9-31-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价。触发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条件时,本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5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2、本人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王志伟、沙重九、李文飚、刘麟放、江绍基、王晋疆、李成 | 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①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②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③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 | 2020年06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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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斌、瞿宗金、梁绮丽 | 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⑦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
| 公司 |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函 |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过程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 2020年06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公司 | 关于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 | 对于本次报送的电子版申请文件与同时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完全一致,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 2020年06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