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银河: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 年10 月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 2016 年10 月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 时)第一次修订 2019 年8 月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 会议(定期)第二次修订 2021 年5 月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十八次会议(临时)第三次修订 2026 年6 月2 日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第四次修订)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决策执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 保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有效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委会为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并向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执委会下设若干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对执委会负责,定期向执委会汇报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执委会主 任由董事长担任,执委会副主任由总经理(总裁)担任。执 委会委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裁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执委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 届满可续聘。执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五条 执委会主任负责主持执委会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并确保执委会有效运作及履行职责;
(二)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会议;
(三)提名执委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确保执委会成员了解执委会所讨论事项,并保证 各成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五)安排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 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 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确保董事会风险 管理相关要求有效落实;
(十)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执委会委员分管公司业务时,以公司相关会议 决议或纪要方式明确分工、划分职责。同时分管两项以上业 务或存在交叉分管时,不能存在利益冲突,须遵守隔离墙制 度。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授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执委会会议通知及材料应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第十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 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公司董事会、纪委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执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实行主任负 责制。
执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应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内 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委员出席会 议情况、列席人员姓名、会议审议事项、主要发言情况及会 议决议情况等。
第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保存20 年。
第十五条 执委会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未 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第五章 执委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执委会下设若干管 理委员会,各管理委员会对执委会负责,定期向执委会汇报 工作。
第十七条 执委会各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有) 及委员由执委会主任提名,执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各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并按 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议事规则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须 报执委会主任,执委会主任可对各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行使 否决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是执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执委会会议安排、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印发、文件保管和 决议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具体内容与本规 则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规范的所有人员应当积极践行“五 要五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全面贯彻以“合规、诚信、专 业、稳健”为核心的行业文化理念,严格遵守证券从业人员 职业道德准则、廉洁从业和诚信从业要求,深入落实“十个
坚持、十个反对”的行业荣辱观,主动承担相应诚信从业主 体责任,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 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执委会议事规则自动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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