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财达证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导读:财达证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 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 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 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二)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三)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 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 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上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 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 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 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 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 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 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监管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