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证券代码:301232证券简称:飞沃科技公告编号:2026-051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
证券代码:301232证券简称:飞沃科技公告编号:2026-051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4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7,657.50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5,150.6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3年6月12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天健验〔2023〕2-1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后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用途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为契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满足业务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与“非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所涉新地块厂房,调整用于本次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的新项目及公司其他生产需求,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建设风机叶片预埋螺套3P工厂。同时,股东会
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用途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依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用途 |
|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 18330000000155181 | 风机叶片预埋螺套3P工厂建设项目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 435171888013000261146 |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639959701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 | 609380243406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330000000155181,截至2026年5月12日,专户余额(含利息)为3,207.1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螺套3P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使用专户内的资金时,应向乙方发出加盖专户预留印鉴的转账凭证及划款指令,甲方对该指令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申请划款资料不全或未通过资料形式审核的,乙方有权拒绝其划款请求。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三方于2023年6月27日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在本协议生效后失效。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5171888013000261146,截至2026年5月18日,专户余额(含利息)为1,113.7235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螺套3P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9959701,截至2026年5月18日,专户余额(含利息)为2,264.34632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螺套3P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24年05月20日,期限3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如涉及现金管理,甲方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要求。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乙方与丙方于【2023】年【6】月【13】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即行终止,原协议项下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由本协议继承。各方确认,原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在原协议存续期间已经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的行使与追溯。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1)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2)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
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9380243406,截至2026年4月30日,专户余额(含利息)为1,915,657.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螺套3P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期限3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