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海通发展: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162证券简称:海通发展公告编号:
2026-050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904,5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904,5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11日。
一、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5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
月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5年
月
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首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9.50万股;2025年6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手续,首次实际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429.75万份。
6、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年
月
日,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年
月
日,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9、2025年11月5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手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01.50万份。2025年
月7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3.00万股。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年12月11日,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2026年
月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1、2026年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2、2026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6年
月
日,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2026年4月30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授予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股票数量(万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人) |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万股) |
| 首次授予 | 2025年5月20日 | 4.11 | 879.50 | 107 | 229 |
| 预留授予 | 2025年9月22日 | 4.41 | 203.00 | 33 | 0 |
注:
1、上表以相应授予登记日口径为准;
2、本次预留授予仅授予203万股,剩余未授予的26万股限制性股票自动作废失效。
(三)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解除限售。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94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0.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94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0.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
二、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25%。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
月
日,故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
月
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2025年,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者以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以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1.43%,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 94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办理其对应的39.22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截至公告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
名激励对象中,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3名离职激励对象对应的39.2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事项,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4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0.4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
(三)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刘国勇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4.80 | 3.70 | 25% |
| 2 | 乐君杰 | 董事 | 14.80 | 3.70 | 25%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2人) | 1,132.20 | 283.05 | 25% | ||
|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94人) | 1,161.80 | 290.45 | 25% | ||
注:上述表格中不包含3名离职激励对象,公司正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9.2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6月11日。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
2,904,500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959,594,721 | -2,904,500 | 956,690,221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13,617,814 | 2,904,500 | 416,522,314 |
| 总计 | 1,373,212,535 | 0 | 1,373,212,535 |
注: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6月3日《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数据统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