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博众精工: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097证券简称:博众精工公告编号:2026-027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激励方式
| 股权激励方式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其他 |
| 股份来源 | □√发行股份□√回购股份□其他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 48个月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3,200,000股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0.72%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 □√是,预留数量125,000股;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3.91%□否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 | 3,075,000股 |
| 激励对象数量 | 162人 |
|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 1.94% |
| 激励对象范围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技术骨干□√外籍员工□其他,___________ |
|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 36.34元/股 |
如无特别说明,本摘要公告所述词语或简称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同。
一、本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最关键的推动力。本激励计划以限制性股票为纽带、以长期激励为导向,有助于提高核心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进大批发展所需的人才,为公司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战略制胜。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政策趋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相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公告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3年8月31日由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490名激励对象授予424.329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公告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4年6月13日由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175名激励对象授予264.278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4年10月30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第二个
归属期已归属297.6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他批次尚未进入归属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
61.3337万股限制性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合计已归属131.76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他批次尚未进入归属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
10.753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则相关股份为如下回购的公司股份和/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1、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1.89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5)
2、截至2024年8月4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回购期限届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19,34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46,647,765股的比例为
0.6760%,回购最高价
格为24.96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17.7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60,138,634.93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目前,公司回购账户内库存股份的数量合计为625,377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664.7765万股的
0.72%。其中,首次授予
30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6.09%;预留1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3.9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还在实施中,仍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27.6648万股,三期激励计划合计涉及标的股票总数为597.664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人,约占公司总人数(截至2025年
月
日)8,355人的比例为
1.94%,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以上拟定激励对象包含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该等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
照首次授予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蒋健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10 | 3.13% | 0.02% |
| 余军 | 中国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3 | 0.94% | 0.01% |
| 黄良之 | 中国 | 财务总监 | 3 | 0.94% | 0.01%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 |||||
| 陟传明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5 | 1.56% | 0.01% |
| 杨愉强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 | 0.94% | 0.01% |
| 朱晓锋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 | 0.94% | 0.01% |
| 三、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 |||||
| 中国台湾激励对象(3人) | 12 | 3.75% | 0.03% | ||
|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53人) | 268.50 | 83.91% | 0.60% | ||
| 首次授予部分小计(162人) | 307.50 | 96.09% | 0.69% | ||
| 四、预留部分 | 12.50 | 3.91% | 0.03% | ||
| 合计 | 320.00 | 100.00% | 0.72% |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③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⑤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授予价格 | 36.34元/股 |
|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前1个交易日均价的50%,36.34元/股?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32.00元/股?前60个交易日均价的50%,30.65元/股?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26.95元/股 |
六、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相应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逾期未授予则作废,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相应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公司需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5亿元;2、公司2026年净利润金额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50分位水平。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7年 | 公司需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2、公司2027年净利润金额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50分位水平。 |
注:
、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对标企业:赛腾股份(603283)、科瑞技术(002957)、华兴源创(688001)、天准科技(688003)、先导智能(300450)、赢合科技(300457)、杭可科技(688006)。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杰出(S)”、“优秀(A)”、“合格(B)”、“待改进(C)”“不合格(D)”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考核结果 | 杰出(S) | 优秀(A) | 合格(B) | 待改进(C) | 不合格(D)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0 |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四)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质量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Q=Q0×P1×(
+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Q=Q0×n其中: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缩股
P=P0÷n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的期间不计算在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归属价格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对首次授予的3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
)标的股价:
71.84元/股(2026年
月
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
)历史波动率:
11.1546%、
16.3441%(取上证指数最近
个月、
个月的波动率);
(
)无风险利率:
1.50%、
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股息率:
0.87%(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
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10943.93 | 4097.44 | 5471.96 | 1374.53 |
注:
.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