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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致尚科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86证券简称:致尚科技公告编号:2026-037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2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17.03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57.66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5,493.9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16,569.2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168,924.7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

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518Z009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8,029.47万元(或等值外币)投资建设“越南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扩充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线和丰富产品类别,扩大产能以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为推进公司“越南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意授权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等事项。

近日,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越南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该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本项目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监管。

本次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募投项目名称
1ZESUM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OSA755984462032000越南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VIETNAMZESUMTECHNOLOGYCOMPANYLIMITED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分行美元账户:5138611422
越南盾账户:5138616422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ZESUM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与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ZESUM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VIETNAMZESUMTECHNOLOGYCOMPANYLIMITED与五矿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

ZESUM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

中文译名:致尚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甲方一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OSA755984462032000,截至2026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一对甲方二的资金使用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波、宋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丙方同意甲方二开通网银,并通过网银划转相关资金,乙方不负责网银资金划转的监管。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收到通知后如发现支出存在异常或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约定的情形,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及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在异议处理期间,甲方应暂停该笔资金的后续划转或使用,待丙方确认无异议或各方就异议事项达成一致后方可继续办理。

甲方二通过前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单笔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支付(同一日内对同一账号的支付金额需合并为一笔支付计算),需要提前通过邮件向丙方申请并且抄送乙方,邮件后附甲方内部支出审批及合同发票等附件,经丙方保荐代表人邮件回复确认后,甲方方可向乙方办理支付。电子邮箱以本协议约定的保荐代表人的邮箱为准。

七、甲方确认并保证,已依法办妥全部必要的境外投资相关备案/核准手续、外汇登记手续及跨境资金划转所需的其他全部审批/备案程序,并在有效期内。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甲方一: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ZESUM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中文译名:致尚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甲方一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VietnamZesumTechnologyCompanyLimited中文译名:越南致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一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与“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5138611422(美元账户)和5138616422(越南盾账户),截至2026年5月19日,专户余额均为零。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在越南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一对甲方二、甲方三的资金使用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甲方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三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三存单不得质押。

二、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分别遵守其设立地及相关行为发生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账户管理、支付结算及募集资金监管的,应遵守包括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修订。涉及越南境内账户管理、外汇收支、反洗钱或数据处理活动的,应遵守包括不限于《越南国家银行法》、《越南信用机构法》、《反洗钱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凡在越南境内发生数据收集、处理、存储或传输行为的,应依法适用越南法律。就本协议项下涉及的数据处理活动,由实际决定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一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仅作为数据处理方,在履行账户管理及法定监管义务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数据处理,不因提供账户或系统服务而当然被视为数据控制主体。

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方仅就自身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因此构成共同数据控制或连带责任。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提前向乙方书面通知并获得乙方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波、宋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电子邮箱以本协议约定的保荐代表人的邮箱为准)。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三在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723万美元或1904亿越南盾(按照孰低原则在折合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收到通知后如发现支出存在异常或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约定的情形,有权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及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在异议处理期间,甲方应暂停该笔资金的后续划转或使用,待丙方确认无异议或各方就异议事项达成一致后方可继续办理。

甲方三通过前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单笔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即29万美元或76亿越南盾)以上的款项支付(同一日内对同一账号的支付金额需合并为一笔支付计算),需要提前通过邮件向丙方申请并且抄送乙方,邮件后附甲方内部支出审批及合同发票等附件,经丙方保荐代表人邮件回复确认后,乙方方可办理支付。电子邮箱以本协议约定的保荐代表人的邮箱为准。

七、甲方确认并保证,已依法办妥全部必要的境外投资相关备案/核准手续、外汇登记手续及跨境资金划转所需的其他全部审批/备案程序,并在有效期内。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由丙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加盖丙方公章)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三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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