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千方科技:关于开立募投项目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3证券简称:千方科技公告编号:2026-041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投项目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方科技”)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投项目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顺义千曙智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千曙”)开立募投项目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公司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该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投项目专户,并联合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8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562,440股,每股发行价格
20.9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187,632.07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
月
日全部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273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根据公司披露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 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143,606.21 | 133,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57,000.00 | 57,000.00 |
| 合计 | 200,606.21 | 190,000.00 |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0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95,570.47万元(含该次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4,160.48万元),用途变更为实施新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变更后投资金额 | 变更情况 |
| 1 | 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130,632.07 | 39,222.08 | 终止实施 |
| 2 | 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 | 95,570.47 | 新增 |
| 合计 | 130,632.07 | 134,792.55 | ||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6年01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开立募投项目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千曙科技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借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向千曙科技收取利息,借款期间利率不变。同意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顺义千曙开立募投项目专户,用于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投项目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用途 |
| 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 | 2000****** | “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
北京顺义千曙智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顺义千曙智运科技有限公司 | 恒丰银行 | 1105******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上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以上账户开立完成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千曙科技与国泰海通、北京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截止2026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徐开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次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二)公司、顺义千曙与国泰海通、恒丰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北京顺义千曙智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截止2026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徐开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千曙科技与国泰海通、北京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顺义千曙与国泰海通、恒丰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