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永吉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 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年度绩效考核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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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根据其工作性质及承担责任等确定,具体如下: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职务领取相应薪酬,不再另 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 议决定,具体金额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授权,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或地区独董津贴 的实际情况等进行确定或相应调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 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工作性质及承担责任等确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
(一)基础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 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 考核基础;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 励方案。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应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利 益服务,并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情况变化而相应调整。当公司经营环境及外部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调整薪酬标准,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或取消其津贴、绩效的议案,报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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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度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如有)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个人 应承担缴纳部分后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或正 常工作变动需要而离任,导致任期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和发放薪 酬或津贴。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