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怡亚通: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担保公告
证券代码:002183证券简称:怡亚通公告编号:2026-05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担保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有9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合并报表内的担保
(一)担保内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安排,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8,88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加2026年度授信额度,同时增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8亿元(含)的基础上新增0.72亿元(含),同时公司为其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也相应增加,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52亿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加2026年度授信额度,同时增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5,500万元(含)的基础上新增500万元(含),同时公司为其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也相应增加,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分别就9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怡佳永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世纪坛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3、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北京卓优云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
5、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700万元。
6、深圳前海立信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7、蚌埠佳华快消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8、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
9、山东省怡亚通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述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过会预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 北京怡佳永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3,000 | 0 | 1,000 | 1,000 | 2,000 |
| 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 | 9,350 | 0 | 1,000 | 1,000 | 8,350 |
|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6,000 | 1,000 | 1,000 | 2,000 | 4,000 |
| 北京卓优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 21,200 | 8,000 | 4,000 | 12,000 | 9,200 |
| 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 | 25,200 | 14,500 | 4,700 | 19,200 | 6,000 |
| 深圳前海立信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5,000 | 2,000 | 1,000 | 3,000 | 2,000 |
| 蚌埠佳华快消品贸易有限公司 | 2,300 | 0 | 1,000 | 1,000 | 1,300 |
|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 14,700 | 800 | 1,500 | 2,300 | 12,400 |
| 山东省怡亚通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400 | 0 | 1,000 | 1,000 | 1,400 |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 北京怡佳永盛电子商务 | 2017年1月17日 | 500万元人民币 | 孙金领 |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7-11 |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 | 公司持有其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有限公司 | 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橡胶制品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 | 2016年4月7日 | 5,000万元人民币 | 鄢奎平 |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1号楼1-2层107 |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wq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专业设计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箱包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11年9月6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郑信荣 |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第1栋办公楼601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网络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日用品、纺织品、服装、家具、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智能家居、五金交电、酒具、工艺品、电器、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新鲜水果、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建筑材料、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的销售;供应链管理;从事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摄影服务、网页设计、技术开 |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发、包装设计;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装卸、搬运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保健品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仓储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北京卓优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 2014年9月1日 | 5,000万元人民币 | 黄骄夏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F座815室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音响设备销售;显示器件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 | 1998年10月15日 | 1621.6216万元人民币 | 邹艳妮 |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座5楼 |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装卸搬运;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保健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公司持有其7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深圳前海立 | 2016年9月28日 | 20,000万元人民币 | 陈伟民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 | 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方案设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供应链软硬件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及技术服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金融、支付结算业 |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全资子 |
| 信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702G029 | 务,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翡翠原材料的批发销售;珠宝首饰、玉石制品的购销;黄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物流服务;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经济信息咨询、企业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销售船舶配套产品,船舶设备工程系统成套配套安装、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船舶工程设备、材料出口;船舶解体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代购、代销;购销机电设备及配件、船舶设备及配件;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园林花木的销售;陶瓷制品,陶瓷机械设备,陶瓷原料,建筑装潢材料,家具,沥青及其制品,输变电设备,高低压配电设备,电源设备及元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畜禽收购;畜禽委托饲养管理服务;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牲畜销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水产品批发;化妆品批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木材销售;家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粮食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饲料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煤炭批发;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牲畜饲养;动物饲养;种畜禽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公司。 | |||
| 蚌埠佳华快消品贸易有限公司 | 2016年4月7日 | 500万元人民币 | 陈庆门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南路1388号 | 化妆品、日用百货、食品的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浙江百诚未 | 2006年4月13日 | 1,500万元人民币 | 程伟华 | 杭州市惠民路56号3号楼三楼 | 建筑楼宇给排水系统、安防系统、智控系统、暖通系统及相关新产品的设计、销售、安装及相关集成技术服务,家用电器、采暖设备、制冷设备、中央吸 | 公司持有其53.5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 |
| 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 尘、智能家居、电脑、通信器材、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家用电器、采暖及制冷设备的安装及维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子公司。 | ||||
| 山东省怡亚通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05年5月11日 | 1,000万元人民币 | 杨光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渔洋路286号2号楼华山国际广场7层701室 |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消毒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国内贸易代理;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广告设计、代理;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五)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财务数据 | 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
| 北京怡佳永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2,512.75 | 10,538.28 | 1,974.47 | 47,133.25 | 197.33 | 84.22% | 10,259.74 | 9,601.72 | 658.02 | 13,442.01 | 32.34 | 93.59% |
| 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 | 31,621.96 | 25,135.22 | 6,486.74 | 21,796.89 | -1,364.16 | 79.49% | 29,340.88 | 23,401.44 | 5,939.44 | 5,589.03 | -547.30 | 79.76% |
| 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5,157.35 | 5,652.81 | -495.46 | 16,683.48 | -339.78 | 109.61% | 5,556.16 | 6,081.19 | -525.03 | 5,064.65 | -29.57 | 109.45% |
| 北京卓优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 49,371.53 | 34,805.31 | 14,566.22 | 70,212.84 | 2,282.75 | 70.50% | 38,396.30 | 23,528.68 | 14,867.62 | 13,776.95 | 301.40 | 61.28% |
| 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 | 28,991.26 | 22,835.20 | 6,156.06 | 93,073.89 | 9.24 | 78.77% | 28,298.10 | 21,999.51 | 6,298.59 | 20,682.96 | 142.53 | 77.74% |
| 深圳前海 | 32,072.48 | 8,621.60 | 23,450.88 | 32,203.40 | 51.01 | 26.88% | 29,072.89 | 5,656.8 | 23,416.09 | 9,231.24 | -34.79 | 19.46% |
| 立信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
| 蚌埠佳华快消品贸易有限公司 | 2,773.09 | 2,055.12 | 717.97 | 10,431.61 | -6.16 | 74.11% | 2,438.49 | 1,809.27 | 629.22 | 1,232.16 | -88.75 | 74.20% |
|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 48,005.62 | 37,394.28 | 10,611.34 | 37,389.59 | 945.08 | 77.90% | 41,202.58 | 30,472.6 | 10,729.98 | 5,125.49 | 118.64 | 73.96% |
| 山东省怡亚通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4,162.48 | 14,053.76 | 108.72 | 6,544.80 | -621.24 | 99.23% | 762.82 | 654 | 108.82 | - | 0.10 | 85.73% |
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北京怡佳永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
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债权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商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授信展期,
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加倍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4、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北京卓优云智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
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整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前海立信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蚌埠佳华快消品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9、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问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10、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山东省怡亚通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并报表外的担保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2026年度公司部分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参股公司拟向其股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98,144.96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四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2)。
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公司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原申请授信额度9.8亿元(含)的基础上新增7.35亿元(含)担保额度。本次调整后,公司2026年度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为17.15亿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2家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7,640万元。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9,110万元。
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940万元。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2,250万元。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900万元。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4,500万元。
2、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900万元。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过会预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 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71,500 | 0 | 81,340 | 81,340 | 90,160 |
|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58,800 | 36,652 | 4900 | 41,552 | 17,248 |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 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1月15日 | 5,000万元人民币 | 练泽开 |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1号楼4单元802室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化妆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化肥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报检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皮革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 东莞港湾区快线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公司持有其49%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橡胶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水泥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2021年1月14日 | 5,000万元人民币 | 谢磊 | 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文化广告创意产业园B12栋406室 |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汽车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食品添加剂销售;化肥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金属矿石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池零配件销售;再生资源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 |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公司持有其49%的股份。实际控制人:怀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五)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财务数据 | 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
| 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12,669.05 | 106,979.48 | 5,689.57 | 161,696.67 | 612.88 | 94.95% | 74,800.62 | 68,716.09 | 6,084.53 | 186,469.70 | 394.96 | 91.87% |
|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70,585.58 | 68,248.06 | 2,337.52 | 159,058.30 | 807.15 | 96.69% | 113,601.64 | 106,802.19 | 6,799.45 | 69,777.42 | 461.93 | 94.01% |
经核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担保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肆拾万元整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觉、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玖仟壹佰壹拾万元整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觉、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公司与广发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广发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万元整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6)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7)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8)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9)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10)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提前到期之
日起三年。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1)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下称: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公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49%。(2)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3)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贰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保证范围: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贰佰伍拾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人(或债权人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2)债权人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债权人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
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债权人的债务;(3)保理业务项下,债权人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4)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5)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6)债权人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8)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9)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5、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肆仟玖佰万元整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港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亿肆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肆仟玖佰万元整
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上述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被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相应反担保,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57,3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82,385.32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73,428.26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11,360.38万元的249.45%。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98,644.96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9,025.32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43,876.83万元,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11,360.38万元的26.76%。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3、《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
4、《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5、《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7、《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8、《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9、《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10、《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担保公告》;
11、相关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