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怡亚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怡 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 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国证 监会关于开展证券相关业务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 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 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
(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 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 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发布选聘文件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审部门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即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审议承 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审议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董事会审议;若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 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 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及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进行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