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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股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核销内部控制制度(2026年6月)

导读:凯龙股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核销内部控制制度(2026年6月)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内部控制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附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及附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及附属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范围包括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附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公司及附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

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附属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了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不需要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和履行审批程序外,对于计提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及附属企业财务部门应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并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后计提资产减值: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100万元以下,经本单位授权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经本单位授权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单笔计提减值准备2,00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未达到10%,经本单位授权审批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

(四)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对于公司及附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

第九条年度终了公司及附属企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在次年的3月底前提交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条公司及附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其提交以下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三)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公司及附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公司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目计提依据计提方法
银行承兑汇票本组合为信用风险良好的银行该组合具备较低的信用风险,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暂不计提信用损失,除非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票据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商业承兑汇票本组合以应收票据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

本公司对于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其他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情形进行信用风险单独测试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目计提依据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除外,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按账龄段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分析确定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预期信用损失法
关联方组合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按股权关系不计提坏账准
划分关联方组合

公司对于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因债务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而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本办法第十四条审批程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并冲销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

1、公司及附属企业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公司及附属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出现存货遭受毁损、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净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产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3、对生产领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待中期期末或年末时再予以调整,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相应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当存在下列迹象时,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本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本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用来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本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除外)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各项资产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本公司通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本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本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在长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抵偿债务时,才可以予以转出。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十二条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资产是否提足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及附属企业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三条合规性原则。公司及附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和公司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四条及时性原则。公司及附属企业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时间应在事实损失确认的一年内完成。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原则。公司及附属企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六条坏账准备可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人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债务人注销或吊销的,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三)债务人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失踪证明及其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证明。

(四)涉及法律诉讼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终止执行裁定书。

(五)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提供债务人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的客观证据(如公开报道)、与债务人的往来函件、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提供公司法律顾问处出具的超出诉讼时效的证明、公司及附属企业催收磋商记录、与对方单位最近3年无业务往来证明等。

(七)对于单笔金额较小、逾期超过1年以上、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提供清欠责任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八)因债务重组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提供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投资活动形成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提供公司授权投资和处置的有关文件、合法交易资金结算交易单据,以及有关资产的成本与价值回收情况外部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被投资单位注销或吊销的,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被投资单位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书、终止执行裁定书或仲裁执行完毕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长期股权投资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可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提供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同相近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二)报废、毁损的,应提供经公司相关部门鉴证通过及领导审批同意的OA公司资产报废申请单、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销爆拆除的文件等。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报废、毁损的,还需要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三)对被盗的,应提供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等。

(四)因故停建或强令拆除的,应提供国家明令停建或市政规划等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五)对外折价销售的,应提供折价销售合同和资金收入证明。

(六)涉及诉讼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完毕证明或终止执行证明。

(七)抵押资产变卖的损失,应提供抵押合同、资产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提供外部相关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不能给公司及附属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提供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有效、合法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及附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按照以下基本工作流程进行。

(一)公司及附属企业相关部门通过OA工作联系流程提出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初步审核。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损失类别及明细、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和清理、追索情况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上述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公司证券风控审计部对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纪检工作部、证券风控审计部对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公司资产财务部收集整理上述资产损失申请报告、证券风控审计部审核意见、纪检工作部或证券风控审计部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按照下述第二十条审批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党委会或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公司资产财务部收集整理上述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合规证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意见,形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报集团批准。

(六)公司及附属企业财务部门按照集团批复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附属企业使用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资产损失时(包括使用坏账准备核销应收款项、存货跌价准备核销存货、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核销长期资产),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程序:

(一)单笔核销资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下,经本单位授权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单笔核销资产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未达到10%,经本单位授权审批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

(三)核销资产损失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核销资产事项的会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追究范围:

1.公司及附属企业开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时,未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导致资产损失、会计信息失真、国资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2.公司及附属企业开展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资产损失时,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查清责任,并按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执行,由有权审批人作出资产损失责任最终处理决定。造成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报公司纪检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弄虚作假或违反程序擅自进行资产减值财务核销的责令予以纠正,并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公司及附属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检查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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