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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齐翔腾达: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6 月12 日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6月12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12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3.会议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 号18 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庆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淄博齐翔腾达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5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08,677,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4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1,587,487,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22%;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190,0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4%。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 人,出席9 人;公司总经理孙清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刘付 亮先生、副总经理张春峰先生、苏超先生、李文庆先生、董事会秘书姜能成先生、 财务总监王彦鑫先生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3)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王鸣先生获得同意1,606,210,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7%;

黄业德先生获得同意1,606,239,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5%;

付旭先生获得同意1,606,338,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王鸣先生获得同意94,246,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496%;

黄业德先生获得同意94,27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796%;

付旭先生获得同意94,374,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813%;

表决结果:王鸣先生、黄业德先生、付旭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李庆文先生获得同意1,605,939,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8%;

孙清涛先生获得同意1,605,952,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6%;

刘付亮先生获得同意1,605,948,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

朱辉女士获得同意1,605,949,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

姜能成先生获得同意1,606,292,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李庆文先生获得同意93,974,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86%;

孙清涛先生获得同意93,988,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23%;

刘付亮先生获得同意93,984,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788%;

朱辉女士获得同意93,985,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795%;

姜能成先生获得同意94,328,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40%;

表决结果:李庆文先生、孙清涛先生、刘付亮先生、朱辉女士、姜能成先生 被选举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皓然、王林;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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