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越秀资本: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6年6月)

导读:越秀资本: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6年6月)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会计监 管风险提示第9 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 业。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七)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债务,以及利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 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以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相互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公司及下属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公司及下属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及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有关 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的任何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 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对公 司及下属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 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 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公司及下属企业是否 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 题,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涉嫌损害公司 利益的,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组织内部调查,如 发现异常情况,董事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时,应立即要求相关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者通 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及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 董事会。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