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越秀资本: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6年6月)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2026 年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资 本”)及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 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越秀资本《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越秀资本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州越秀资本”,与越秀资本并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以下并称“资 本集团”)。
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通 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越秀资本直接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包括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报集团公司审批指上报越秀资本审批。
广州越秀资本直接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广州越秀资本受托管理公 司(包括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越秀金融科 技有限公司、越秀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报集团公司审批指上报广州越秀 资本审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行为”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
(二)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三)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产置换行为;
(四)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
(一)股权类资产:指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
权益。
(二)无形资产:指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 产经营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债权、经营权、 技术、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不包括属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义的不良资产1。
(三)实物资产:指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持有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 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等,不包括属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定义的抵债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 程序办理。
第六条以下资产可以优先处置:
(一)不良资产:包括难以收回的债权、长期没有回报的对外投资、已持 续亏损或预计持续亏损的资产;
(二)低效资产:通常指回报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没有发展 前景的资产;
(三)处于市场价值高峰期,预计未来市价将逐渐走低的非核心资产;
(四)出于发展战略调整或回笼资金考虑,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资本集团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管理权 限;负责集团公司资产处置事项的组织实施、下属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指导和 监督;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对各类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负责集 团公司各类资产处置事项全流程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整理存档。
下属企业负责落实本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明确审批管理权限;负责本 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 审核;负责本企业各类资产处置事项全流程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整理存档。
1 指风险分类属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后三类(即 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不良信用资产,或经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需要提升资产质量进行风 险缓释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二章 资产转让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资产转让”是指将第四条所称股权类资产、无形资产、 实物资产等以公开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其中,公开转让是指在 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挂牌、公开拍卖、网络拍卖、招投标、竞 投等公开交易方式。
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资产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作为决策重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 告应包含拟转让资产基本情况、转让原因及意义、转让方式、转让定价原则、 转让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转让方式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 补充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必要性及受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 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 及债权债务处理的,应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资产转让的提出。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直接持有的下属企业的 股权类资产转让事项由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提出,除股权类资产以外的其他资 产转让事项按照集团公司的部门职责由相应责任部门提出。下属企业的资产转 让事项由转让方负责提出,如需报集团公司审批事项,由下属企业负责向集团 公司提出。
第十一条资产转让的方式。
(一)公开转让
1.公开挂牌转让。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股权类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值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及在建工程等非股权类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经省级以上 国资监管机构选取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 资产,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设置的,不得有 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在资产转让信息披 露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2.其他公开方式转让。除本条第1 款中明确需公开挂牌转让的资产以外,
其他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卖、网络拍卖、招投标、竞投等公开交易方式竞 价转让,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进行交易,不得暗箱操作。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
在一定情形下,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可以 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股权类资产。在三种情形下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1)涉及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 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确需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股 权类资产的;(2)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 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股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 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3)集团公司及各级下 属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股权类资产转让的。
2.无形资产与实物资产。在两种情形下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 (1)集团公司及各级下属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资产转让的;(2) 涉及特定行业的资产对外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 业之间转让的。
第十二条资产转让的审批。
(一)股权类资产转让事项的审批
1.集团公司直接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类资产转让事项,会集团公司战略 管理部、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由集团公司党 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2.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下一级企业的股权类资产转让事项,按下列权限和程 序进行审批:
(1)公开挂牌转让事项: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会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 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审批:①单笔账面价值或评估值3,0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
究讨论,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②单笔账 面价值或评估值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③单笔账面价值或评估值1,000 万元以下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 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2)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会集团公司战略管理 部、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 进行审批:
①资本集团内部的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按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下一级 企业的股权类资产公开挂牌转让事项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②与资本集团外部企业的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特殊无形资产转让事项的审批
1.土地使用权。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相关规定,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均需报集团公司董 事会审批。集团内部审批流程为:会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办公室、风险管理 与法务合规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2.中国驰名商标或“老字号”。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及中国驰名商标或“老 字号”的转让事项均需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集团内部审批流程为:会集团 公司战略管理部、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由集 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 董事会审批。
(三)其他资产转让事项的审批
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其他资产转让事项,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1.公开转让事项:集团公司其他资产公开挂牌转让事项,均需报集团公司 审批;下属企业其他资产公开挂牌转让事项,单笔账面价值或评估值500 万元 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报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会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 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①单笔账面价值或 评估值3,0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经集团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②单笔账面价值或评估值1,000 万 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③单笔账面价值 或评估值1,000 万元以下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 批。
2.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会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 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审批:
(1)资本集团内部的其他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按其他资产公开挂 牌转让事项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与资本集团外部企业的其他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报集团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资产转让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开转让。企业公开转让资产的,报批需提供下列文件:1.关于转 让的请示;2.相关决策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见第九条);4.转让标 的资产评估报告初稿;5.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或资产)的国有产权登记表、 营业执照及相关产权证明(如涉及);6.其他必要文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还需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外部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资产转让的,报批 需提供下列文件:1.关于转让的请示;2.相关决策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 内容见第九条,含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的必要性及受让方基本情况);4. 转让标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5.拟签订的资产转让 协议;6.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营业执照及相关产权 证明(如涉及);7.外部律所或资本集团内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涉及 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需提供外部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其他必要文
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还需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外部律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资产转让的定价。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 转让标的进行审计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 让事项,转让价格(含在产权交易机构首次挂牌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原则 上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因首次挂牌底价过高导致国有资 产未能成功转让的,可适当下调挂牌底价,新的转让底价不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批;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经转 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以下情形的资产转让价格可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最近一期 审计数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或审计数:资本集团内部实施重组整 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同一国有 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或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 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转让价款的支付。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对于 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股权类资产转让,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且需在合同生效之日 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企业增资”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如增资不导致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审批程序按相关投资管理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资本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 制定增资方案。增资方案应包含增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现状、拟募集资 金的用途、拟募集资金金额及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投资方应具备的资格条 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增资的提出。集团公司的增资事项,由集团公司战略管理 部负责提出;下属企业的增资事项由增资企业负责提出,按相关制度规定和审 批权限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企业增资的方式。
(一)公开挂牌增资。一般情况下,企业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披 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 个工作日。通过资格审查 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协助下,采用竞价、竞争性谈 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投资方多轮遴选。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应以资产 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二)非公开协议增资。在一定情形下,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集团公司 及下属企业增资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方式进行,具体审批权限参照第二 十条执行。
1.集团内部的增资事项。在三种情形下,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集团公司 及下属企业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进行:(1)集团公司直接或指定 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各级子企业参与集团下属企业增资;(2)企业债权转 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
2.与外部企业之间的增资事项。在两种情形下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 式:(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 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集团公司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 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集团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增资。
第二十条企业增资的审批。
如增资导致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动,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集团公司的增资事项,会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风险管理与法务合 规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经集团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下属企业的增资事项。增资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后,会集团公司战略 管理部、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和 程序进行审批:
1)增资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经集 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2)增资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企业增资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开挂牌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的增资事项,报 批需提供下列文件:1.关于增资的请示;2.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3.增资方案 (具体内容见第十七条);4.增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初稿;5.增资企业的营业 执照、国有产权登记表;6.其他必要文件。
(二)非公开协议增资。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增资事项(不含原股东同 比例增资事项),报批需提供下列文件:1.关于增资的请示;2.增资的有关决议 文件;3.增资方案(具体内容见第十七条);4.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 性以及投资方情况;5.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6.增资协议;7.增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证);8.外部律所或集团内 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涉及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需提供外部律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其他必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增资的定价。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由增 资企业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开展审计和评估,增资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 价。以下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增资价格:1.增资企 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2.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
第四章资产置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资产置换”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实施资产重 组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 间以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 25%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资产置换事项应该做好可行性研究,作为决策重要依据。可 行性研究报告应分析置换行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结构调整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置换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理的,应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置换标的开展 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经核准或备案的 资产评估结果,方可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资产置换的提出。
(一)资本集团内部的资产置换事项:1.置换双方其中一方为集团公司的, 由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负责提出;2.置换双方属于同一下属企业内部的,由该 下属企业负责提出;3.置换双方分属不同下属企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一方 负责提出。
(二)与资本集团外部企业的资产置换事项,由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负责 提出。
第二十七条资产置换的审批。资产置换事项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报集 团公司审批的资产置换事项,会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 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资本集团内部的资产置换事项,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与资本集团外部企业的资产置换事项,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讨论,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资产置换报批需提交的资料:1.关于资产置换的请示;2.置换 双方决策文件;3.置换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置换双方拟签订的置换协议; 5.置换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6.涉及的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 处置方案;7.外部律所或集团内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涉及需报市国 资委审批的事项,需提供外部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其他必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置换双方协商一致并完成置换审批手续后,应当签订置换协 议。置换协议应当明确置换标的、价格及补价方式、置换标的交割、违约责任 和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等。
第三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置换,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置换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无偿划转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无偿划转”,包括两类无偿划转行为:一是 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 资公司之间进行无偿转移;二是因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 企业国有资产在集团下属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 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进行无偿转移。根据集团公 司及下属企业战略发展、重组整合的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集团公司及 下属企业可以进行资产无偿划转。
第三十二条被划转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 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划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二)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的;
(三)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四)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三十三条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应做好可行性研究,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划出方、划入方及划转标的基本情况;划转原因及 意义;划入方关于划转标的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划转标的涉及的人员及或 有负债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划转双方应明确划转基准日,并组织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工 作,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划转基准日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 产核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并制定相应 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三十六条资产无偿划转的提出。
(一)资本集团内部的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划出方为集团公司的,由划转 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划出方为下属企业的,由下属企业负责提出。
(二)与资本集团外部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事项,由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 负责提出。
第三十七条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均需报集团公司审 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资产无偿划转事项会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风险管理 与法律合规部、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资本集团内部的资产无偿划转事项: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与资本集团外部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事项: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 研究讨论,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资产无偿划转报批需提交的资料
(一)关于划转的请示;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适用于企业未设董事会的 情形)有关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的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和划转标的产权证明文件(划转 标的涉及土地、物业的,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四)划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详见第三十三条);
(五)划转双方拟签订的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划转标的于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由国资监管机 构出具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的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如 涉及);
(九)其他必要文件。
第六章 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下属企业不得为规避集团公司审批所设定的金额限制而将 单项资产处置分拆处理。
第四十条集团内部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为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审计、资产评估 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企业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并不得再委 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 主管部门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资产处置信息汇报机制。集团公司及各下属企业资产处 置事项牵头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 日前将上一季度资产处置项目完成 情况报送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
第四十三条建立资产处置档案同步管理及逐级报备机制。
(一)资产处置与档案处置同步推进。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 案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资产处置事项的企业是相关档案处置工作的责 任主体,相关档案处置工作应纳入资产处置工作业务流程,确保档案处置工作
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做到资产处置工作同步推进。资产处置事项涉及档案 归属与流向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中明确有关责任条款,编制档案处置方案, 并向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备。
(二)资产处置档案应逐级报备。按照“谁处置、谁归档”的原则,发生资 产处置事项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各 公司于每年7 月5 日前完成本公司上一年度已归档的资产处置项目档案报备工 作,将资产处置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报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备案,将资产处置项 目相关档案目录和档案数字化副本成套整理、汇总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资产处置信息经集团公司战略管理部汇总后抄送集团公司审 计中心及纪委办公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纪委办公室负责资产处置事项的审 计、监督工作,有权对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特定领域的资产处置事项有专项政策或制度规定的,按相关 规定办理,其中:
(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处置事项,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 办法》以及越秀资本《权益类证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外发生的资产处 置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规定执 行;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处置 事项,按照本制度执行。
(三)资产处置事项需上报市国资委等政府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按相关规 定办理。
(四)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 基金、国债回购交易等低风险金融资产的处置行为参照相关理财管理办法执行。
(五)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资产转让不包括资本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主业内 经营活动,即根据监管部门业务范围规定内发生的经营活动以及集团公司及下 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战略规划、风险政策确立的主业范围内的 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 盘活存量资产, 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 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四十八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失去标的企业 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字号、 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名义开 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 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做出相应约定。
第四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集团公司和下 属企业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方转让资产。
第五十条资产处置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应按照 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或决定;如终止已批准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向审批机 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如资产处置事项涉及越秀资本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等,还应按 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低于” “超过”均不含本数; “账面原值”指资产的原始取得成本,“账面价值”指资产目前的账面余额,等于 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或评估值”指如需评估则以评估值作 为判断标准,无须评估则以账面价值作为判断标准。
第五十三条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各企业须及时将内部审批文件、营业 执照、工商证明文件、产权登记文件(如有)等原件材料移交本单位档案室存 档。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资本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资本集团《章程》不一致时,按后者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