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越秀资本: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26年6月)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2026 年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并表基金,下同) 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 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因开展主营业务而 持有、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或其他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权益 类证券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从事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致力发 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 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证券投资范围、额度、期限进行合 理预计,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 总余额不超过额度范围。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即公司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下同)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 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进行决策。
除额度预计外,单笔证券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原则适用以上决 策标准,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无需再次计入累计。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
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八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证券 投资项目主责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研究、实施投资和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就证券投资 提出风险管理专业意见,进行风险检查、风险监督及相关的风险处置。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上述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按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 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 求办理。
除此外,本制度规定的预计额度内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证券投资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 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 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