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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导读:越秀资本: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26 年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持续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工作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务,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国内外重大创新趋势和变化,对公司科技创新专项战略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通讯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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