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融资计划、资产核销方案、投资方案; (四)制定及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对外捐赠、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和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减资、产权转让与注销事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或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无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1)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2)审计委员会;(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提名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或定期检验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根据公司内外部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可持续发展方案进行审查和定期检验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关于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但可以聘请必要的秘书或 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且担任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同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其成员的组成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规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视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提议应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方式或电子通信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邮递、传真或电子通信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出席及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长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董事长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邮资已付的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通信等方式。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委托人明确意见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七)项的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视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由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会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且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除非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应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如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则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执行,并由董事长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或者在董事会决议另行确定的时间就任。 第八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或提名委员会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提名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减资、产权转让与注销,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充分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的,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因临时周转资金需要,也可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银行信贷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同意后,再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程序;董事会对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另行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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