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 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在债务融资工具存 续期内,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 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 下简称所属单位)负责人;
(五)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 最低披露标准。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发行信息披露: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 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法律意见书、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的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报告。
第七条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公 司定期报告信息:
(一)每年4 月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年8 月31 日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4 月30 日和10 月31 日以前,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 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 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 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 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董事会审定通过。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报告页、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和报表附注三部分,审计报告页应有审计事务所的签章,财务报表 部分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季度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须有会计主管、会 计机构负责人、公司法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临时重大事项报告。
前款所称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 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 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 或报废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 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 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
(十二)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三)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六)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七)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情形;
(十八)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九)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二十三)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 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 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 发生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 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
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 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 息的,应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 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 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 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 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至少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支付日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 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 应当不晚于次一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 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 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 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重大事项的报送、披露由证券法 务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程序: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 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 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证券法务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将定 期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证券法务部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临时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程序:
(一)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临时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传递、内 部报审工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时,应立即告知证券
法务部;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 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证券法务部报告;
(三)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证券法务部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 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证券法务部应履行以下审 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 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 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合规性进行审核,草拟披露文件,按照监 管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董事长签发;
告。
(四)证券法务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交易商协会审核后公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由证券法务 部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核 程序。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 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 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项发 生后,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 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信息的人员控制 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 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法务部。本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证券法务部的联络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 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证券法务部应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具体情况。前述文件的保存年 限至少为10 年。
第十章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按要求真实、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或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1.重大事项不及时报送、隐瞒不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未 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重大事项在公司网站 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时间先于指定媒体、被交易商协会质询等情形的,给 予警告处分。
2.因前款及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导致公司被交易商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将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证券法务部应当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