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 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 子公司的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形。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 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 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 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控审 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控审计部形成的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会计差 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及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处理及整改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对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的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二)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三)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的;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 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年度报告重要的非财务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 重大误导;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六)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 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业绩预告预计亏损,实际盈利;业绩预告预计扭亏为 盈,实际继续亏损;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 下降;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业绩预告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 净资产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不一致;
(二)业绩快报中预计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形的,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补充或更正公 告。
第十五条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存 在重大差异或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 内控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并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主体及追责方式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 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之中。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