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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6月)

导读: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 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 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 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 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的管理。证 券法务部为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当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 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 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位。

第五条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重大交易;

(四)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 等,修改公司章程;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九)出现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十)获得财政补贴、退税、政府奖励;

(十一)重大公益性支出或重大政策性减免(此重大的标准与本 制度重大交易的标准一致);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规定的公司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是指达到本制度规定内部报告标 准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及 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以下担保事项,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报告:

(一)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本制度的 规定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按本制度 的规定报告: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三) 发生重大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

(四)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五)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六)预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八)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

(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情形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子公司涉及需向公司报告的事项的具体金额标准, 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本制度规定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的计算金额标准,以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营业收入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 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 告应由报告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报告人应将相关事项的材料送交公 司证券法务部。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 可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接到报告 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或将要发生之日的次日内。

情况紧急时,报告人可先以电话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 材料。

第十七条报告人应将所知悉的信息、所掌握的材料真实、完整、 准确地报告,不得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等;

(二)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等;

(五)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六)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报 告:

时;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该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 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

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 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在此后每隔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 即进行分析,对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做出判断。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应组织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分析。公司财务部门及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对于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经公司董 事长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联系披露事宜。

第二十二条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 协助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完成年报、半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 预计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告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

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业绩情 况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 否已经审计),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证券法务部及时完成 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一)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 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 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均以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为准; 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子公司经营管理 方面的信息均以子公司提供的为准。

(二)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 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 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 的责任。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重大信息和报表资料,各部门按行业 管理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的,先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呈董 事会秘书签字同意,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公司 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公司相关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资料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送证券法务 部备案,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 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无异议,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分工监督、敦促公司相关 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指定专门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 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证券法务部的联络工作。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和信 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证券法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告和报送的资料需由 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第三十二条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失实的,公司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免除其职务或解聘的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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