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 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 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 公司党委会研究后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在登记文件上签字确认;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公司党委会研究通过,或未经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 露。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监 管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