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 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 接责任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分管,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或 者《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统称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 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 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 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交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按以下时点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二)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 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三)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四)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 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遇有需协调 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董事会秘书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四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拟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 导审核后报证券法务部;
(三)证券法务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 草案;
(六)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等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二)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 要求向证券法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 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 制度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 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 导的重大事项。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 申请。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 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 间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十条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 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证 券法务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机构、 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 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与本制度规定的有关 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 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三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 之外,还应登载于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六十五条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 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 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六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 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股东会应当罢 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 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 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 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持有的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 罢免其职务或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 的,公司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七十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 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 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五)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