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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6月)

导读: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 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解;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于上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董事 长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组织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四)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年度工作的评价报告,作为董事会年度 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参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作;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 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 其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 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 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 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 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 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 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尽快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交易所 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

公司可以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hrtn.com.cn)上披露公司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股东会的召开工作,积极 探索和利用各种适当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 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公司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 咨询专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 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 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 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 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公布公司网址 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 行公告。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 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与投资者交流和 沟通,不得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 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根据需要,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总经理、分管经营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 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 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 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 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 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 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 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或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面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面对面沟通中透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或 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 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事前对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现场参观活动中透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六节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 布信息。

第五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 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 式的宣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 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 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 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

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 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 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 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 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 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六章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的公司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于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 成”的字样。

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 待等便利,非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