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合同》,约定:桃李学校将本校室内外整体改造工程交由航锦公司承 包施工,工程总价款1580 万元(含设计费100 万元、安装工程费1480 万元),合同价款为最高限价,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执行,低 于合同价按实际结算;航锦公司应保质、按期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交 付验收,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规范标准。
合同签订后,航锦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地平线公司实际施 工,工程自开工以来出现多处质量缺陷问题,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工 期大幅超期。桃李学校入驻使用后,持续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及未完工工程,时至今日,整体工程质量缺陷项目有多处未解决,遗 留多项未完工工程,且导致下游实际施工人另案起诉桃李学校连带支 付工程款。桃李学校多次督促航锦公司和地平线公司进行工程结算, 但航锦公司和地平线公司均消极应对,整体工程一直未完成最终结算, 纠纷持续僵持。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案涉工程已完工工程价款;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2.38 万元;
(3)请求将原告应付被告一的工程款余额与原告应赔偿被告一 的各项损失相互抵销,抵销后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款68.20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在10 日内移交案涉工程实际施工部分 已完工工程全部施工资料,被告二负有与被告一连带向原告移交的义 务;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上述第(2)(3)项范围内对被告 一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费。
(6)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律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