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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弘电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导读: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含税)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302026/7/12026/7/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2,925,1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1,462,560.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302026/7/12026/7/1

四、分配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自行发放对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杨九红、陈定红、常州途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途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Ⅱ)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澳弘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根据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澳弘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33.54元/股。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六、有关咨询办法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519-85486158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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