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军信股份:关于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特许经营项目名称: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 “特许经营项目”)。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总体规划为2000 吨/日。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签署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是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积极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弘扬“中国-中亚精神”,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举 措。项目若顺利实施,将是继公司成功签约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 划垃圾处理规模3000 吨/日)、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规划垃圾处理规模2000 吨/日)、哈萨 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垃圾处理规模2000 吨/日)后,在海外市场 拓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 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 项目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后续海外市场开拓和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 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
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位于吉尔吉斯共和国东部,面积约4.37 万平方公里,下辖3 市5 区。 当前,吉尔吉斯政府正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合作推动伊塞克湖生态保护,制 定了“伊塞克湖可持续发展计划”,同时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于2023 年批准了综合性国家计划 “2023-2026 年保护伊塞克湖及其生物圈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旨在保护伊塞克湖的生态环境,并将
其打造成国际旅游度假区(伊塞克湖州卡拉科尔市被美国杂志《康泰纳仕旅行者》列入“2025 年25 个最佳旅游胜地”清单)。
为实现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军信环保(吉尔吉斯) 投资有限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于2025 年5 月5 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伊 塞克湖州首府卡拉科尔市签署了《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卡拉科尔市和巴雷克奇 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5 月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全资孙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处签订<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 协议(卡拉科尔市和巴雷克奇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为尽快实施“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公司下属公司军信环保(伊塞 克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卡拉科尔市签 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 处置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近日,公司下属公司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地方自治机 关,即卡拉科尔市、巴雷克奇市、乔尔蓬阿塔市政府和阿克苏区、杰蒂奥古兹区、图普区、通区和 伊塞克湖区地方自治机构,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卡拉 科尔市签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 营协议”、“协议”或“本协议”)。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规划为2000吨/日,项目公司根据吉尔吉 斯共和国内阁要求分期建设。
本次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签署的合同,实施本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三方
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地方自治机关代表,即卡拉科尔市、巴雷克奇市和乔尔蓬阿塔市市 长,以及阿克苏区、杰蒂奥古兹区、图普区、通区和伊塞克湖区各乡级行政区负责人,根据《吉尔 吉斯共和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法》履行职权;“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 由项目公司负责人戴道国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根 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2025 年12 月31 日第1188-т号命令行使职权。
(一)甲方:
1、名称: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地方自治机关,即卡拉科尔市、巴雷克奇市和乔尔蓬阿塔 市政府,以及阿克苏区、杰蒂奥古兹区、图普区、通区和伊塞克湖区地方自治机构
2、性质:境外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地方自治机关,即卡拉科尔市、巴雷克奇市和乔尔蓬 阿塔市政府,以及阿克苏区、杰蒂奥古兹区、图普区、通区和伊塞克湖区地方自治机构与公司、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地方自治机关,即卡拉科尔市、巴雷克奇市和乔 尔蓬阿塔市政府,以及阿克苏区、杰蒂奥古兹区、图普区、通区和伊塞克湖区地方自治机构发生类 似交易。
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地方自治机关,即卡拉科尔市、巴雷克奇市和乔尔蓬阿塔市政府, 以及阿克苏区、杰蒂奥古兹区、图普区、通区和伊塞克湖区地方自治机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 备履约能力。
(二)乙方:
1、公司名称: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
2、注册号:320470-3301-ООО
3、注册地址: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阿克苏区博兹布隆343 号
4、创办人/股东: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25 年9 月22 日
(三)丙方:
(1)名称: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政府
(2)性质:境外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政府为政府机构,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政府 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政府发生类似交易。
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方:
甲方: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地方自治机关,即卡拉科尔市、巴雷克奇市和乔尔蓬阿塔市 政府,以及阿克苏区、杰蒂奥古兹区、图普区、通区和伊塞克湖区地方自治机构
乙方:军信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
丙方: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政府
(二)主要内容
1.协议标的
1.1 合作范围: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按照《投资协议》和本协议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的项目设施的投 资、融资、建设、运营工作。
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规划为2000 吨/日,乙方根据内阁要求分期建设。初期由乙方建设两个处 理规模为600 吨/日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年处理量为43.8 万吨。
后期再根据内阁提供的伊塞克湖州及周边需协同处理的垃圾量以及国家机构的要求,乙方将新 建垃圾处理线,届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日起,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电价中,电价为0.15 美元/千瓦时(年处理量不低于36.5 万吨)。垃圾处置过程 中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确保提供垃圾,每个项目供应量不低于500 吨/日。
1.2 本项目服务区域:
为伊塞克湖州全境以及州内的各类经济区和特殊区域,且服务区域不限于伊塞克湖州地区。
在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上,为合理利用本项目、避免重复建设,乙方享有专项经营权:
- 对在上述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乙方享有独家且无偿的使用和管理权;
- 在本协议特许经营期和上述服务区域内,政府不自行或与第三方共同新建垃圾处理经营实体;
- 对上述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投资者/乙方享有排他使用权。吉尔吉斯 共和国发生行政区划的调整,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1.3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35 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如发生下列事件,有效期可相应延长:
(a)因甲方要求的变动或暂停而导致的延误;
(b)由于不可抗力、法律变更导致项目的停滞或延误。
如乙方希望延长有效期,则应在事件发生后15 日内向甲方递交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1.4 其他地区的垃圾处理(焚烧)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有经甲方许可的其他使用者运送本项目服务区域以外的垃圾至本项目 进行处理,该等垃圾的接收及处理条件应与甲方适用的条件相同。
1.5 其他商业活动
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并经甲方同意,拟利用本项目设施开展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经营活动, 则该等活动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同时,乙方必须确保此等经营性业务:
- 不得对项目实施产生负面影响;
-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2.各方的权利
2.1 甲方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但该等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 并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进行;
(2)如发现乙方未遵守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根据检查结果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其整改。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和技术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
(3)有权会同有关主管机关,对计量设备及其系统以及垃圾焚烧厂的运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4)有权会同有关主管机关,对垃圾焚烧厂的环保设备及装置进行监督;
(5)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时,如相关垃圾能够由乙方设施进行处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处 理此类特殊垃圾,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2 乙方权利:
(1)对甲方提供的垃圾享有独家使用和处理权;
(2)有权通过处理垃圾生产电力,并进行销售,同时获得电力销售收入及其他相关收益;
(3)有权根据本协议条款要求甲方协助确保费用得到及时、足额支付;
(4)若乙方因非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就此与甲方进行协商;
若该原因确实不归责于乙方,且乙方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相关情况发生,甲方应根据实际影响 免除乙方相应责任;
(5)有权通过焚烧垃圾进行电力生产,并将所生产的电力输送至电力系统;
(6)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补偿;
(7)有权将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权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但乙方不得将为 实施项目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8)若甲方提供的垃圾热值不符合项目设计热值,乙方有权使用天然气、柴油等燃料以保证项 目安全稳定运行;但该等燃料的使用不得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9)有权独立开展与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及技术维护相关的经营活动。合作期满前
12 个月,双方应就延长本协议期限进行协商或以书面形式续签协议;
(10)有权享受吉尔吉斯共和国部长内阁为实施投资项目所提供的税收和海关优惠政策;
(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通过投资、研究和开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3.各方的义务
3.1 甲方义务:
(1)负责将垃圾运送至约定的接收点;
(2)保证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干扰;
(3)无论政府更替、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4)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乙方义务:
(1)确保项目设施的运营,保障服务连续、安全、稳定,并及时对项目设施进行技术维护和升 级,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同时确保产品和排放物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标准以及约定标准;
(2)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国家机关的要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保障环境保护、工业安全及质量控制;
(3)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配合甲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取得并持续保持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一切许可;
用;
(5)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适用法律,办理实施项目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和执照,并承担相关费
(6)在项目运营期间负责设备的技术升级、更换及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7)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时,如相关垃圾能够由乙方设施进行处理,应协助甲方处理该类 特殊垃圾,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不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9)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3 丙方义务
(1)在垃圾焚烧厂投运前,负责协调吉尔吉斯共和国能源部、燃料能源综合体监管主管机关及 其他国家机关,将本项目所发电力的电价设定为0.15 美元/千瓦时;
(2)如实际电价低于上述水平,丙方应向燃料能源综合体监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确保对差额 予以补偿;
(3)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乙方取得项目所需的各类许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评估意见 (环境影响初步批文、国家环境审查批文)、土地使用许可、设计许可、施工许可、城市规划结论、
设施投产许可、发电许可证、售电许可证、技术护照等;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协助降低相关 费用;
(4)负责将道路接入项目用地边界(距项目红线不超过1 米);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免费提供总面积56 公顷的土地;
(6)协助将项目所需供水接至项目用地边界(距项目红线不超过1 米);
(7)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协助提供税收和关税优惠,包括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关税及增值 税减免,并协助乙方人员办理免费工作签证;
(8)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协调项目周边相关单位和个人,防止对建设和运输造成阻碍,为 项目实施创造有利条件。甲方不得非法干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9)负责协调垃圾收集和运输体系,确保其稳定运行;
(10)免费提供用于灰渣(包括飞灰)堆放、处理并处置的土地,具体位置及填埋条件由双方另 行协商确定;
(11)确保垃圾焚烧厂建设和运营安全,保障项目设备、设施及人员不受安全威胁;
(12)无论政府更替、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3)如甲方与乙方就本协议相关条款未能达成一致,丙方应进行协调并提供协助,督促甲方履 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
(14)为确保项目处理全部进厂垃圾,协调由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电网全额收购项目全部上网电量;
(15)根据经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2025 年12 月31 日第1188-т号命令批准的乙方与丙方投资 协议相关条款,协调国家电网、财政部和能源部,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对电价进行调整;
(16)电价调整机制如下:
调整周期为每个公历年度;
电力回购价格在物价上涨时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公布的通货膨胀指数进行调整;
4.违约责任及其赔偿
4.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各项约定及/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方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2 特别约定,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付款期限,甲方每延迟一天付款,乙方有 权向甲方收取逾期金额0.1%的违约金。如违约金总额超过逾期金额的5%,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 有权暂停项目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5.争议解决
5.1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分歧或争议(以下简称“争
议”)。
5.2 索赔解决程序为强制性程序。收到另一方书面索赔的一方,应自收到之日起30(三十)个 日历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索赔作出答复,则视为接受该索赔。
5.3 若双方未能在相关条款规定的索赔解决程序期限内解决争议,则任何争议应提交吉尔吉斯 共和国法院审理。
5.4 若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不服,相关一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向国际仲裁机 构提起仲裁。
6.协议生效及终止
6.1 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完全履行其全部权利和义务后终止。
6.2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12 个月,双方应进行进一步协商或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协议期限。
若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不延长本协议,并在协议期满后终止项目运营,则项目资产的分配问题 应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6.3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协议期限届满且未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根据本协议规定并经法院裁决提前终止。
四、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签署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是公司积极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弘扬“中国-中亚精 神”,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项目若顺利实施,将是继公司成功签约吉尔吉斯共和国 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垃圾处理规模3000 吨/日)、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 (规划垃圾处理规模2000 吨/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垃圾 处理规模2000 吨/日)后,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业务版 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
(二)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首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若项 目成功实施,将极大地改善当地人居环境,实现垃圾等废弃物“变废为宝”,为当地提供持续稳定 的绿色能源,造福社会和人民,为公司后续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拓展固废处理和绿色能源业务 奠定坚实基础。
(三)签署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后,项目若成功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固废处理和绿色能源规 模,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签署本协议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目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后续海外市场开拓和经营 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四)本次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
对手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 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地方自治机关、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和军信 环保(伊塞克湖)有限公司签署的《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