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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华新材: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锦华新材: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2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6日,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华新材”)发行普通股3,266.6667万股,发行方式为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价格为18.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29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4,914.60万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348.10万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3,756.6667万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68,183.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4,920.80万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63,262.70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专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 拟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及调整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公告编号:2026-057),同意公司调减“60kt/a 高端偶联剂项目”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16,582.51万元,并将该等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10kt/a 集成电路关键材料 JH-2 工业化项目”,优先推进羟胺水溶液的工业化生产,使用超募资金3,962.45万元用于在建项目――新建 30kt/a 盐酸羟胺及 10kt/a 硫酸

羟胺项目。议案于2026年7月2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6-060)。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新增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锦华 新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行364987874950新建30kt/a盐酸羟胺及10kt/a硫酸羟胺项目
2锦华 新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3305016852000000141310kt/a集成电路关键材料JH-2工业化项目

三、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本协议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淼、廖来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锦华 新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57090005321000860kt/a 高端偶联剂项目
2锦华 新材中国农业银行衢州支行19730101040023486500 吨/年 JH-2中试项目
3锦华 新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行366286656468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4锦华 新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行364987874950新建30kt/a盐酸羟胺及10kt/a硫酸羟胺项目
5锦华 新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3305016852000000141310kt/a集成电路关键材料JH-2工业化项目

五、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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