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息发展: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300469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结合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925352,现迁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925352,现迁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TRANSPORTATIONTELECOMMUNICATION&INFORMATIONDEVELOPMENTINC.LTD.ZHEJIANG)。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TRANSPORTATIONTELECOMMUNICATION&INFORMATIONDEVELOPMENTINC.LTD.ZHEJIANG)。企业集团名称:浙江交信信息发展集团。 | ||||||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已形成集团化管理,企业集团名称为:交信(浙江)信息发展集团。本章程的制定适用于本集团管理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其公司章程可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章程相矛盾。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已形成集团化管理,本章程的制定适用于本集团管理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其公司章程可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章程相矛盾。 | ||||||
|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2,8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目前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48,238,824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2,8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目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48,238,824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及股本结构如下: | ||||||
| 序 | 姓名/名 | 持股数 | 持股 | 出资 | 出资时间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号 | 称 | 量(万元) | 比例(%) | 方式 | |||
| 1 | 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 1,368.00 | 60.00 | 货币 | 2008/6/18 | ||
| 2 | 张曙华 | 685.82 | 30.08 | 货币 | 2008/6/18 | ||
| 3 | 张志红 | 57.46 | 2.52 | 货币 | 2008/6/18 | ||
| 4 | 杨安荣 | 52.90 | 2.32 | 货币 | 2008/6/18 | ||
| 5 | 刘理洲 | 42.86 | 1.88 | 货币 | 2008/6/18 | ||
| 6 | 刘赣 | 39.22 | 1.72 | 货币 | 2008/6/18 | ||
| 7 | 李志卿 | 33.74 | 1.48 | 货币 | 2008/6/18 | ||
| 合计 | 2,280.00 | 100.00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第八十七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零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第一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紧急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紧急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若有一名以上董事提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则应采取该种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若有一名以上董事提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则应采取该种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通过通讯会议方式进行召开。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各委员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各委员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公司设副总经理三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五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由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聘用。 | 由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聘用。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一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施股利分配时应执行如下政策:...(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施股利分配时应执行如下政策:...(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并及时予以披露。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利分配应履行如下审议程序:...(三)公司董事会形成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四)公司独立董事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五)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利分配应履行如下审议程序:...(三)公司董事会形成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四)公司独立董事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五)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保。 |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